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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劳动仲裁」申请劳动仲裁程序

来源:网络 编辑:澜薄 时间:2022-03-29

  申请仲裁

  1.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:

  (一)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;

  (二)因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解除和终止发生的争议;

  (三)因除名、辞退和辞职、离职发生的争议;

  (四)因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社会保险、福利、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;

  (五)因劳动报酬、工伤医疗费、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;

  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。

  2.用人单位、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,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。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,另一方为被诉人。

  3.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。

  4.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
  (一)《仲裁》。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《仲裁申请书》,《仲裁申请书》一式三份,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,一份由申请人留存;

  (二)身份证明。申请人是劳动者的,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: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,提交

  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、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、授权等;

  (三)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,如劳动合同(聘用合同或协议)、解除或终止合同、工资单(条)、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;

  (四)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,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,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,申请人应当提交。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,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(包括单位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住所地、经营地等情况);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,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、现居住地地址、联系电话等。

  5.仲裁委自收到《仲裁申请书》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,并送达当事人。

  决定受理的案件,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《案件受理通知书》,办理受理手续。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,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《不予受理通知书》。

  6.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,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,超过举证期的,视为放弃举证权利。

  基本程序

  1.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,递交仲裁申诉书

  2.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;

  3.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

  4.开庭,明确请求,答辩,调查事实,举证质证,辩论,陈述。

  5.调解

  6.调解不成,裁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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